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禁止全国药店进行盲盒式营销。
整理 | 佳子
【资料图】
《指引》中提到, 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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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应是药品零售的禁区
近年来,盲盒经济兴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年轻消费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指引》表示,随着“盲盒+”商业模式迅速发酵,通过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领域不断增加,药店零售行业也是其中一个领域。
《指引》也指出,盲盒经营过程中的过度营销、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三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逐渐凸显,需要予以规范引导。《指引》正是为盲盒经营划出红线,推动盲盒经营者加强合规治理。
根据《指引》,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并不适合以盲盒的形式进行销售,应是其禁区。
早在去年8月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意见的通知,拟对盲盒销售的内容、形式、销售对象等方面作出规定。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盲盒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质量、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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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药店禁止盲盒式营销
受盲盒经济影响,个别药店在营销活动过程中,会采用盲盒形吸引消费者。很明显,以盲盒的形式销售药品,容易造成消费者(患者)乱用药、用错药等风险。《指引》的推行,正是为该行为划出红线,推动市场规范化运行。
同时,《指引》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盲盒市场秩序进行规范。
制定负面销售清单。对于不适宜进入盲盒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活体动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提出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化妆品、食品,作出限定性表述。
明确信息披露范围。要求盲盒经营者将盲盒内物品的商品价值、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真实情况。
鼓励建立保底制度。鼓励盲盒经营者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理性消费,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作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要求盲盒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推动净化学校周边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