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日前,有网友在短视频平台反映,辽宁丹东宽甸县出租车司机将共享电动车拉走扔到郊区,引发关注。20日,有媒体记者从当地官方获悉,警方、交通等部门已介入调查。宽甸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称,上述共享电动车未履行投放手续,是私自投放的。
出租车司机将共享电动车拉到郊区扔掉,这样的奇葩操作看起来似曾相识。媒体报道,早在2020年,内蒙古鄂尔多斯的出租车司机担心生意被抢,将上千辆共享单车“扔”到郊区,警方依法对9人予以治安处罚。
但同样的事,发生在3年后的今天,荒唐意味更明显了。遭遇此事的共享电动车品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对方抵制新生事物”。可是,3年前共享电动车还能算是“新事物”,3年后真的还能算吗?如果担心作为“新事物”的共享电动车抢了出租车的生意,就“出此下策”,这背后所折射出的某种与时代脱节的思维,可能是比扔车行为更显荒唐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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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即便信息再闭塞,当地出租车司机也不太可能不知道,没有哪个地方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真正“抵制”共享单车、电动车的发展。
不过,这一行为的发生,是否仅仅源自出租车司机的“无知”,目前还有待观察。报道中,有个细节值得注意。据当地一位出租车司机透露,上述共享电动车可能没有投放手续,“他们一般是在晚上投放”;而当地城管执法部门的回应如出一辙:共享电动车投放前应经当地相关部门批准,这些共享电动车未履行投放手续,属私自投放。这样一致的回应,不免让人联想,出租车司机不惜耗时费油地将共享电动车拉到郊区扔掉,背后是否有某种力量的“激励”甚至授意?
按照涉事共享电动车品牌方面的说法,该公司目前在当地是试运营阶段,公司在积极推进相关手续的办理。试运营阶段是否能够边完善手续边投放,这可能要由当地的具体管理政策说了算。但是,即便是不符合手续的“私自投放”,也由不得当地的出租车司机来“主持公道”。所以,此事的处理当是一码归一码,“私自投放”的归“私自投放”,擅自扔掉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同样应该要依法担责。
当然,此事还有一个观察视角,那就是出租车公司的看法。据报道,涉事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曾表示,公司不是执法部门,管不了这事,建议直接报警。这样的态度倒是敞亮,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确实应由警方来界定。但是,如果共享电动车的投放真的对当地出租车司机的生意产生影响,出租车公司恐怕是没法袖手旁观的。与其任由司机去抵制共享电动车,出租车公司可能也得想一想,“份子钱”是不是可以少一点?出租车的服务质量是不是可以提高一些,真正凭借服务与共享电动车争夺消费者?
在全国多数地方都已然并非“新事物”的共享电动车,却在一些地方仍遭遇“水土不服”,这也不得不说是一个营商环境的问题。如何对待新事物,如何平衡好“新”与“旧”的关系,在今天已经成为观察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最直观的维度。打造现代化营商环境,就不应该允许出现颇有前现代化气质的“出租车司机扔共享电动车”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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