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化解公积金贷款风险的通知
6月19日,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宜昌市房地产业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化解公积金贷款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进一步维护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权益,降低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起来看
【资料图】
《通知》的核心要义有哪些?
监督升级!
严格办理时限和办理手续
5个工作日内与宜昌公积金中心对接
有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地的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进行对接,报送当前项目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楼栋,核对项目公积金贷款购房客户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情况。
30日内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及面签手续
《通知》下发起30日内,对于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项目及楼栋,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办妥所有公积金贷款购房客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办理抵押所需的面签手续,并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90日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落实抵押权
如项目或楼栋暂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安排专人与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定期对接,报送项目建设及相关情况,须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项目办理首次登记之日起90日内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客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手段过硬!
动真格抓落实
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级
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公积金贷款购房客户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无法办理的,宜昌市房地产业协会将进行定期通报并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级。
拒不配合将面临法律诉讼
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公积金贷款客户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无法办理的,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对因借款人拒不配合导致公积金贷款抵押物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无法办理的,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来源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 | 张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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