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心关怀,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近日,各地纷纷出台儿童保障类政策,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政策,“民政哥”搜集整理有关文件,供大家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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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通知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将自治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660元,增加13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0元,增加112元。同时,明确各盟(市)应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际增幅不低于8.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同步提高。
山西:多部门联合发文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
为进一步推进孤弃儿童回归家庭,日前,山西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医保局、残联等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被收养的本省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医疗和教育保障。《意见》自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意见》明确,加强被收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依法被收养后,18周岁之前,均可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收养人按照程序申请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发放。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患病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发放。
《意见》要求,加强被收养儿童的医疗保障。被收养儿童在18周岁之前,按照孤儿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可到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专业康复服务,可免费随时到本省内具备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康复。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列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给予保障。
《意见》还要求,加强被收养儿童的教育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儿童按规定享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列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范围。
来源 | 省民政厅综合整理
校对 | 刘牛
排版 | 罗娇
责编 | 施绍根
审发 |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