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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控股集团谢桥电厂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2023-06-25 12:59:02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料图】

《淮河能源控股集团谢桥电厂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019-341226-44-02-002169)收悉。项目位于阜阳市颍上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66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系统,配套建设储灰系统、供排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项目属于安徽省电力保供项目,符合国家及我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2022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同意该项目核准(皖发改能源〔2022〕670号)。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控。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运营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高效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除尘,脱硫、脱硝、除尘协同除汞,烟气经处理后通过210米高烟囱排放,项目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烟气黑度应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6-2023)表2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严格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燃料煤采用密闭栈道运输,项目厂外粉煤灰、炉渣等大宗物料运输汽车、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大宗物料的物流大门处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各类废水储存处理池、事故油池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冷却塔安装落水挡板,并设置消声导流装置,南侧和北侧厂界围墙设置隔声屏障。电厂西侧、南侧厂界以及取水泵房周边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电厂北侧和东侧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上述标准中2类区标准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进一步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你公司应建设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粉煤灰等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并预留综合利用不畅时贮存空间,确保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粉煤灰、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

(六)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工频电场、磁场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设计规程开展施工作业,确保本工程工频电场、磁场所致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减缓措施,项目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建设区域,并留出一定的生态缓冲空间。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升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严禁猎捕野生动物,你公司应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适时采取生态补偿措施。

(九)按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十)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应分别不超过416.39吨/年、594.23吨/年、91.02吨/年。运营后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硫含量等定期检测,留存原始检测记录,确保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温室气体排放相关要求。

三、你公司应配合阜阳市人民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倍量削减的承诺,全部削减措施应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落实等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和阜阳市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措施未完成,不予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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