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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快递员在送件过程中撞伤他人,责任谁来承担? 环球关注
2023-06-22 23:49:48 中国山东网


(资料图)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6月22日讯 (记者 张敏敏)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快递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可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物流门前处由东北向西南行驶时,遇行人老张步行至此相撞,造成老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张无事故责任。案涉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为A公司,该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老张与王某、A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A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

王某和A公司对该由谁承担责任各持意见。王某和A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涉案事故的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和A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是A公司向王某分派送货任务并按月向其发放报酬,两者不符合平等合作的商业关系的特点,亦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点,更加符合劳务用工关系的特点;二是根据A公司法人在交警部门的笔录所述“王某白天将涉案电动车开出去干活,晚上放回A公司充电”,该电动车并非完全脱离了A公司的管理和占有,该电动车应属于A公司为王某提供的劳动工具,王某所提供的仅为单纯的劳务,二者之间并不涉及其他生产要素和商业资源上的合作;三是A公司不仅仅只与王某一人存在其所谓的合作关系,亦应存在其他与王某一样的送货人员为A公司完成送货任务,该公司直接通过王某及其他送货人员提供的运送配件的工作实现其盈利的目的,从而完成公司招揽的订单。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应认定王某与A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王某系提供劳务一方,A公司系接受劳务一方。

关于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老张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张无事故责任。王某受雇于A公司从事汽车配件运送,王某和A公司均认可王某系在运送配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老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法有据的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老张要求王某担责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赔偿老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驳回老张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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