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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上午,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市政府发布的《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泰兴市将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9800元,最低不低于2299元,新调整的基数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新的调整方案,202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按归属年度计算),不包含住房补贴。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按归属年度计算),不包含住房补贴。
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调整为29800元,下限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各单位应按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必须为所有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其社保缴存基数确定,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在职职工缴存基数上限执行,下限按照社保缴存基数下限执行。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一经确定后不可以下调。
(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