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下,海口市区两级法院对4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农某标、陈某林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公开宣判。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农某标、陈某林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王某玉等7人被分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吴某河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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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人民法院、琼山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法院分别对3案5名涉毒犯罪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年不等的刑罚。
近年来,海口市区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禁毒斗争,坚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毒品犯罪,并通过公判会、法律“七进”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向全社会发出禁毒、反毒最强音,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法治意识和识毒、拒毒、防毒能力,为全岛封关运作及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海口中院宣判实况
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农某标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2次16463克及价值175.56万元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陈某林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21次15053.9克;其余7名贩毒人员,接受指使,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在1050克至7003.9克不等;被告人吴某河为农某标提供银行卡收取毒资120万余元。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标是本案两条贩卖毒品团伙的毒品源头,系全案的主犯,其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含量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大,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陈某林亲自或组织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并利用、教唆、指使多名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虽具有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予以严惩。农某标、陈某林系本案作用最为重要的主犯,依法应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玉等7人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起到了不同作用,依法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吴某河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龙华法院宣判实况
6月21日下午,龙华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龙华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3日,董某向他人贩卖“冰毒”0.33克,从中获利200元。经鉴定,警方扣押的毒品共计0.33克,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MDMA毒品成分。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被告人董某误将不是毒品的粉末当作毒品贩卖),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龙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琼山法院宣判实况
6月21日下午,琼山法院在海口市琼山区华侨中学开展毒品案件公开宣判活动,张某、沈某、方某等三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琼山法院一审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琼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7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2.68克,收取毒资17897元,并在其开房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容留他人吸毒共计3次。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沈某2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收取毒资1750元。2018年9月,被告人方某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收取毒资1600元。
琼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在其开房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沈某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方某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3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美兰法院宣判实况
6月21日下午,美兰法院依法对翁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美兰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2日,被告人翁某某以19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交易三粒毒品。双方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当场将翁某某抓获归案,并从陈某某处扣押疑似毒品三粒。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毒品疑似物进行鉴定,检出海洛因、吗啡、可待因成分。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含有海洛因等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翁某某曾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且多次犯贩卖毒品罪,属于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