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9 日,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女子生育期间遭家暴,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判决书显示,田某某,女;米某某,男,二人均为甘肃省肃南县人。经查,田某某、米某某均系二婚重组家庭,于 2018 年 8 月经人介绍相识,于 2018 年 11 月登记结婚,并于 2021 年 12 月生育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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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田某某表示,由于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没有共同爱好,无法沟通,时常因生活琐事吵架,之后便开始冷战。生育小孩期间,米某某出轨、家暴,对自己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田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自己与米某某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米某某承担费用教育费每月 1000 元,按月支付;米某某支付因生育孩子导致自己身体损害造成的医疗费、康复费 50000 元,米某某家暴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费 30000 元,合计 80000 元;依法平均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米某某辩称,家庭暴力是事实,但其他事实不符,同意离婚,但孩子由自己抚养,且不会支付各项费用。
法院认为:田某某、米某某系二婚重组家庭,且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在庭审中,虽然米某某承认有过一次家暴行为,并同意离婚,但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
现二人婚生子尚不满两周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双方更应当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
田某某、米某某婚姻出现的问题,系双方平时缺乏沟通、彼此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妥引起,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现田某某提出离婚,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从家庭和谐、孩子的健康成长、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对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田某某要求与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