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6月21日下午,安徽高院发布了全省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安徽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大皖新闻记者从现场获悉,2022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8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87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毒品罪犯255人,涉毒案件重刑率远高于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
发布会现场。
在会议上,安徽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兵介绍,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指导思想。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加大对涉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毒品犯罪惩处力度。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如尹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99.14克,且系累犯、毒品再犯,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关资料图)
同时,安徽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全省法院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同时,注重宽以济严,对于其中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2022年全省法院对153名毒品罪犯判处非监禁刑,涉毒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远低于全部刑事案件非监禁刑适用率。
此外,强化打财断血。2022年全省法院对毒品罪犯并处罚金760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5人,占同期涉毒罪犯的94.39%。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依法打击涉毒洗钱犯罪,坚决斩断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链条。结合“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注重将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情况挂钩,坚决打掉犯罪分子通过毒品犯罪发家致富的幻想。
案例一:一次性购入约1000克冰毒,男子终审获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尹某某与A市上家邹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ATM现金存款方式向邹某银行卡存款67900元。
同年5月5日晚,尹某某到B市找姚某(另案处理)告诉其准备去湖北拿货,姚某提出欲购买50克,并联系蒋某某开车送尹某某去湖北。
5月6日,尹某某从邹某处拿到甲基苯丙胺,返回途中分出50克左右放在驾驶座椅下面,后在B市某服务区下车,让蒋某某自行开车返回找姚某。
当天侦查人员将尹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950.12克甲基苯丙胺、0.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姚某住处查获41.29克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4日,尹某某另卖给他人8克甲基苯丙胺,获毒资12000元。尹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8年12月21日减刑释放。
其余案情略。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尹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其中尹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99.4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根据尹某某的贩卖数量及考虑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尹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指导思想,同时也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尹某某一次性购入甲基苯丙胺约1000克,且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先后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为赚“快钱”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九人均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戴某某和陈某(另案处理)商量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2021年7月1日,国家对合成大麻素进行整类列管后,两人通过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向外发布出售“上头烟”的信息,以每根价格100元至300元不等价格向外出售,有意购买者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系两人,完成转账、告知收货地址后,两人通过“同城送货”“跑腿送货”发货。
戴某某、陈某在贩卖过程中发展了王某某、李某等人作为下线对外贩卖。戴某某先后多次自己或通过下线出售电子烟计470余根,电子烟油计10瓶。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戴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合成大麻素对人身体有危害,被国家整类列管后,仍以电子烟或烟油形式对外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戴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其余八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甚至休克、窒息、猝死等情况,社会危害极大。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
本案多名被告人为赚“快钱”心怀侥幸,多次向他人出售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致使此类“上头电子烟”最终流入娱乐场所等地。
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不易被发现和查处,严重破坏毒品管制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人民法院根据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 摄影报道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