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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 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世界消息
2023-06-21 23:17:52 证券之星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

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交易公开、公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投资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交易作价系基于天圆全审字【2023】001257 号、天圆

全审字【2023】001258 号审计报告,结合公司投资成本和必要收益,

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况。

  因此,同意公司出让新疆瑞邦生物有限公司、新疆驿讯商贸有限

公司股权并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总裁提名,拟聘任阎明涛先生、

韩春林先生、杨博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经查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除韩春林先生为韩

旭、张仁华夫妇之子构成关联关系外,其他人员与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

条件,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孙考祥                   柳喜军                 王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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