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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无法作为影视剧制作成本的认定依据,最终成本应如何酌定?
2023-07-02 21:10:04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视剧,制作完成对制作成本决算后当事人如有异议,负责决算的一方应该作出合理解释,仍被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能经历专项审计程序。实际制作成本通常以审计报告确定的成本金额为准。如果审计报告无法确定成本金额,不能以审计报告作为认定制作成本的依据,如何确定最终制作成本?

甲乙联合投资电视剧,约定甲负责该剧的制作及投资的管理,双方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该剧制作完成后,甲对该剧进行决算,依据甲出具的决算单,该剧制作成本为5400万,其中有票据的成本是4780万。乙不认可甲主张的制作成本金额,申请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载明:审计结论: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671万元,收入总额10890498.58元。鉴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无法确认该支出和收入总额。


(相关资料图)

对于审计报告的结论,甲回应称该剧财务账目是流水账,全部账目已经提交审计,分别有合同和转账、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及所附的凭证。甲列明了各项费用及支出的金额,包含:剧本策划费、导演组劳务支出等。为证明前述支出,甲提交了关于成本支出的财务资料。以化妆项为例,甲提交了其与车英签署的《化妆组承揽合同》,记载的税后酬金53.3万元。支出凭单记载的车英化妆组人员劳务费一二期160100元,姜京浩2017年6月16日向车英转账106600元,易珅名2017年5月31日向车英转账53500元;支出凭单记载的车英化妆组材料费预付款5万元,姜京浩2017年6月21日向车英转账5万元,易珅名2017年5月31日向车英转账53500元;支出凭单记载化妆组人员打包车英四期三期款159700元,朵儿影视公司2017年8月8日向车英转账159700元;支出凭单记载化妆组尾款213200元,朵儿影视公司2017年9月26日向车英转账21.32万元。以上化妆组转账共计636500元。

如何确定该剧的实际制作成本?

首先,该案中,在双方对制作成本产生争议时曾有专项审计,但审计报告所作结论为鉴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无法确认该支出和收入总额,即无法确定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671万元系甲对该剧的制作支出。该案虽有审计程序,但审计报告却无法作为认定制作成本的依据。而且,其作出的成本费用支出为1671万元的认定与甲主张的5400万数额以及能提供票据成本4780万的相差甚远,该专项审计报告甚至无参考的价值。

其次,甲无法提供所有项目的合同及支出凭单,对于制作成本,无法准确认定,只能依据甲提供的证据进行酌情认定。

再次,甲负责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同时管理投资,负责财务账簿,对于制作成本,甲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部分支出项仅能提供费用清单无法提供全部合同及全部银行转账记录,尽管达不到证明标准,但支出若符合常理,可以作为酌定的参考,对其支出金额可酌定支持。

第五,部分支出项中,合同与转账流水不完全对应,可将合同载明的内容作为计算支出的参考。

第六,部分支出项中,有的只有合同无对应的支出凭证或费用报销单,有的有支出凭证或费用报销单而无对应的合同。在拍摄中,可能出现现金支出和临时聘用演员的情形,前述支出也属合理。若支出凭证有甲所聘审核人员签字,凭证所载明的支出内容确实是电视剧拍摄范围所需要,可作为酌定参考的依据。

该案中,法院经核算,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电视剧总成本系4780万元。4780万元系甲能提供票据的成本,该案中,只要能提供票据,都能得到支持。票据主要指支出凭证如银行转账单、费用报销单、收据和发票。如果票据相对规范,有审核人员签字或单位签章,能显示资金用途,资金用途与电视剧项目有关,可基本推定该支出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可以归入成本支出范围。

严格来讲,为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合同、支出凭证和发票三者均应举证。合同用于证明交易的性质和资金的用途,支出凭证用于证明资金支出的事实,发票用于证明收取资金一方对所收资金性质的认定。诉讼中,如一方证明律师费支出,需提供律师代理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发票,通常三者齐全才能达到证明标准。在电视剧拍摄中,财务管理存在并不规范的情形,证明标准可适度调低。有时小额支出可能为提高效率而未签合同,如短期租车,有些劳务是日结薪酬,存在只有支出凭证或收据而无合同的情形,但该类支出确实为电视剧项目支出。反之,如果有合同而无票据,无法确定是否支出的事实,合同较票据的证明力其实更低。

在影视拍摄制作中,能够提供合同及对应的票据,具有最高的证明力,能够确定支出的真实性,可以作为成本支出的依据;能提供有效或规范的票据但无合同,证明力次之,若能显示支出用途且确为项目所需,可推定支出的真实性;仅能提供合同无对应的票据,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当事人的解释,酌情推定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18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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