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在银行存入210万元,没多久就发现,这笔钱被人不声不响转走,原来是银行柜员私自挪用,可女子找到银行,对方却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这是私人行为,和银行无关!
王丽是个生意人,经过多年打拼,逐渐积攒下一笔财富,出于保值和安全考虑,她每隔一段时间,便会将所赚的钱,全部存入当地一家银行。
多年来,她的钱没出过什么情况,可万万没想到,因为柜员的一个小小建议,却给她带了天大麻烦,多年来存下的210万,全部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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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王丽正常去银行存钱,柜员李娟建议她,可以在银行办理一个U盾,这个正好适合老年人用,既方便又快捷,以后处理业务更快。
王丽年事已高,对网络这块不是很懂,根本不知道何为U盾,但看李娟满脸诚恳,而且银行多年都很安全,便愉快采纳李娟的建议。
不久后,王丽在家中休息,突然接到一条短信,显示账户里的210万,已经全部被转走,这让老人大惊失色,赶紧跑到银行查询情况。
对于王丽而言,210万存款,不仅仅是她多年奋斗的成果,更是她自认为可以为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一种方式,却没想到突遭此巨变。
王丽认为,此事和李娟脱不开干系,钱被人转走,正是李娟为她办理U盾后几日,很可能是李娟在U盾上动手脚,偷偷预留备份,然后将钱全部转走。
可当王丽找到银行时,对方却拒不承认,王丽苦苦哀求,声称这是自己的救命钱,因为此时的她,已然重病缠身,急需这笔钱治病。
可银行的处理态度,让整个家庭倍感沮丧,面对他们的询问,银行不愿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声称对此事毫不知情,并让保安把他们赶出银行,处理方式让人感到悲哀、绝望和愤怒!
他们最初把钱存入银行,是为了保证钱款的安全,结果柜员却违反职业道德,将钱私自卷走,这种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侵犯财产权,实质上已构成犯罪。
反观银行,对此事的态度也很暧昧,他们一直试图对这次弄丢210万元的事情进行解释,并反复声称这是柜员的个人行为。
但银行似乎已经忘记,他们有责任确保客户账户的安全性,作为一个金融机构,银行的职责并不只是接受存款和提供提款服务,更重要的是保客户账户和交易的安全性。
银行必须确保,他们所雇佣的员工不会滥用他们的职位从客户账户中挪用钱,更何况,银行柜员并不是客户的敌人,他们应该是保护客户财产的盟友。
此事引发人们对银行的信任危机,涉事银行的反应,让人很不满,家庭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已经严格按照银行的标准程序操作,并且已经有了监管。
但是银行的不负责任,给这个家庭带来难以想象的打击,银行对此应有更高的道德责任,他们应通过一些安全措施,来确保客户账户的安全性。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无疑,李娟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李娟作为银行职工,利用职务便利,挪走资金转进自己账户,可认定为盗窃罪,并且21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264条,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银行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站在常人角度,银行显然具有过错,但最让人沮丧的是,即使银行已经出现错误,他们仍然要求客户自己承担损失。
客户们把钱存在银行,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应承担监管责任,而不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客户身上,这对客户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公平的。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李娟利用工作便利,偷偷转走王丽巨额财产,可参照执行任务行为,银行在此事中存在严重监管问题,因此需承担替代责任,待赔偿王丽后,再向故意转账的李娟追偿。
在媒体的介入下,虽然银行已作出先行赔付的决定,但他们的推卸行为,已经使客户对银行失去信任,如果银行不希望这类事件在他们手中重演,就该把客户资金保护作为首要任务。
对此,你怎么看?